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日前制定并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法明确,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报告;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根据办法,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