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演出市场营商环境,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二是要求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是提出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六是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要求行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工作。
根据《通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以下情形,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
《通知》拟规定,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知》提出,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