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公众号“市说新语”发文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指出,《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为: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以及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新需求。修订原则为: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以及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办法》在贯彻 “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1.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列出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办法》第五条、第六章)
2.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3.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明确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的情形。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作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提交延续申请的救济性条款。(《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4.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办法》第二十一条)
5.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便民举措。(《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修订后的《办法》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
1.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法》第十三条)
2.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3.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对每类经营项目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明晰相关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
5.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修订后的《办法》在完善和补充相关法律责任方面:
1.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按照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两种不同情形发生变化实施不同的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2.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明确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以及备案时提供虛假信息资料等情形作出相应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3.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