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区水稻病虫草害防控能力和统防统治水平,促进农药减量使用,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金东区范围内采用飞防作业防治水稻病虫草害的水稻种植主体,不包括在新垦造水田内种植水稻且已享受种植后续管护补助的。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根据每年省下达的财政补贴额度,按年度实际无人机防控面积核算当年的补贴标准,采用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每季补贴一次。
三、补贴面积认定
以飞防服务协议、飞防作业数据资料、规模种粮补贴面积作为认定补助面积的主要依据,并通过具有病虫害防治服务经营范围的第三方进行核验确认。补助面积按照“从小”原则结算,即种植面积大于核定飞防面积的按照核定飞防面积结算,种植面积小于核定飞防面积的按照种植面积结算。
四、申报程序
1.规模主体要认真做好作业台账,需要服务组织为其提供飞防服务的,需在作业前与服务组织签订飞防服务协议,约定作业面积。作业完成后登记录入“浙农优品”统防统治模块,同时将无人机防控作业申报表(附件1)、作业情况表(附件2)、飞防服务协议(种植主体使用自有无人机开展病虫草害飞防作业的不需要提供)、飞防作业数据资料、第三方飞防服务核验报告等能够反映作业信息的材料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册。
飞防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等,能够提供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
(2)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配备与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相适应的“飞防”设备和操作人员;
(3)能真实有效提供飞防作业全过程记录(包括使用农药名称、登记证号、剂型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等相关数据原始台帐)。
种植主体使用自有无人机开展病虫草害飞防作业的,具备第(2)、(3)两条即可。
2.申报时间: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乡镇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3.乡镇根据农业主体提供的材料对其在辖区内飞防作业面积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远近两张清晰照片。公示无异议后将本乡镇无人机防控补助申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部门。
4.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以补助。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种粮大户市民卡或单位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