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参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执行。飞行空域、飞行计划、放飞许可等内容请咨询战区空军。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若涉及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或对以上空域内的运行存在影响,还请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相关民航空管单位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必要的评估、评审,网站链接: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610/t20161008_40016.html
2024年1月起无人机经营许可证已经更改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新规企业从事无人机经营性活动必须办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城市消防、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表演飞行、载运货物、安保公司、农业公司、传媒公司等行业必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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