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烟草专卖局申请;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作出出行政许可决定;
4.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