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上述规定中的“30日”是指自然日。
据此,如果您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于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您应当在10月1日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执法实践中,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在10月1日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只要在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也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