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周围”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中小学周围不能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是由国家工信部制定和发布的部门性规章作出的明确规定,是全国统一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周围”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中小学周围不能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是由国家工信部制定和发布的部门性规章作出的明确规定,是全国统一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