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已经正式实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申请条件
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其所属企业已完成报关单位备案。
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备案/变更: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临时备案单位: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主体证明材料
“多证合一”渠道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规定,“多证合一”的办理范围,已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扩大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