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修订后,海关总署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4月18日施行。本文针对企业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做相应解答。
问“报关单位”都包括哪些?
答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临时备案单位。
问“报关单位备案”业务仅包括新报关单位海关备案吗?
答“报关单位备案”业务不仅包括新的报关单位备案,还包括备案信息变更及相关业务。
问报关企业备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经营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问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经营主体
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经营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经营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2.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经营主体类型应当为以
下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
(l)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经营主体已经办理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问临时备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办理临时备案应符合以下经营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2.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3.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4.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问能以何种方式提交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答1.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或变更电子申请。
2.申请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备案电子申请。
3.申请人到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申请。
4.经海关认可的其他申请方式。
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提交后,多久能完成备案?
答1. 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所在地海关自接到电子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2.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在接到电子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