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条件:
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其所属企业已完成报关单位备案。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备案/变更: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临时备案单位: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办理方式
1、“多证合一”渠道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规定,“多证合一”的办理范围,已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扩大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网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所在地海关收到申请人备案申请后进行验核,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查询办理状态、打印备案证明、修改备案信息等。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常见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新的备案管理规定允许备案双重身份,该怎么操作?
答: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点击“备案申请”后,选择新增“企业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报关企业、报关企业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分支机构等,同样办理!
问:我公司已经通过“单一窗口”提交了备案申请,还需要到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已上传加盖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海关在线审核材料办理。
问:我公司申请备案,录入信息时“海关统计区域代码”该怎么填写?
答:即“特殊贸易区域代码”。
问:我公司是位于特殊监管区内的双重身份企业,想增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可以吗?
答:原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可以申请变更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后,再次申请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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