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医疗机构地址 | |||||||||
所有制形式 | 医疗机构类别 | ||||||||
诊 疗 科 目 | |||||||||
床位数 | 接诊时间 | 联 系 电 话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苏(中)医广〔 〕第 — — — 号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