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先照后证”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应当首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至第二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至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三、实施机关
旅行社所在地州(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人员
从事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须熟悉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能够准确掌握政策要求和平台操作方法。
五、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租期不少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的计算机);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5.有必要的导游(具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导游证挂靠地必须与旅行社申报属地一致。如在昆明市申报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导游必须是昆明市属地的导游,且导游证处于正常状态);
6.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设立旅行社,如获得许可,还需在指定银行缴存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其他说明: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营业场所证明:旅行社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者法人名下的自有房产证明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法人履历:下载模版填写,照片不是必贴;
4.企业章程:工商注册时每家企业都有,可在工商部门获取;
5.办公设备证明材料:旅行社经营使用的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用表格的形式编辑呈现办公用品和其具体数量;
6.旅行社责任险保单: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
7.“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完善信息中唯一非必填项,根据各省市自行规定完成,没有相关规定无须上传任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