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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用到的互联网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3-06-21 09:43:11  

ICP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网站ICP经营许可证,也叫网站ICP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EDI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

EDI经营许可证,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是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物处理的业务牌照,简称EDI证或EDI资质。


SP经营许可证

  

SP经营许可证简称SP证,SP证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简称。分为全网SP证和地网SP证。申请经营许可证是在工信部申请,全网SP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全网SP许可证在工信部办理全网SP续期,地网SP许可证在各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地网SP续期。


网络视听许可证

  

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

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申请续办。

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以及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

  

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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