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简化审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中的“审批改备案”的要求,经营者不再需要取得许可。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范围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相关政策,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同时,将“食品销售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开办、变更等)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不单独核发备案凭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依法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