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经营的许可证要求,有什么变化?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需要向民航主管部门或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第十一条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单位需要有实施安全运营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操控人员;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无人机和有关的设施、设备;还要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样才能保证持续的安全运营能力。如果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同时按照新规规定,如果单位使用不超过一百五十公斤的植保无人机,进行常规的农业作业,不需要取得运营合格证。单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后,或者进行常规农业植保作业的活动时,都不需要再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但是在新规明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前,无人机企业经营主要的许可资质,还是通航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