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主要依据?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自2008年1月起施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号令”),自2016年6月起施行。
三、什么业态属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四、常见的视听节目传播方式有哪些?
1.将视听节目汇集在自有服务器上,以点播、轮播、频道播出等方式,向用户直接提供视听节目播出服务。
2.完整转播其他机构已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及实况视音频直播节目。
3.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在同一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
4.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UGC网民上传)。
五、开办哪些类别的音视频业务,需要办理《许可证》?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开展目录范围内的网络视听业务,均需办理《许可证》。
六、哪些音视频业务形态不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管辖范畴?
1.音视频通信。视频聊天、语音通信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
2.监视画面。为监控道路交通、防范安全风险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实时监视器画面。
3.录音录像制品网上分销。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商户下采购光盘、磁带等录音录像制品的订单,商户将相关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使用光盘播放机、录像机等自有终端设备播放所购买的光盘、磁带等音像制品。
4.广告宣传。在互联网站上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视听内容。
5.辅助性引用。论坛、博客、播控等网站上,仅以配合个人观点为目的引用少量视听节目,网站上无特定视听节目板块、栏目。
6.网络音乐、演出剧(节)目、网络游戏等。
七、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八、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是否允许有外资?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九、民营单位能否申请《许可证》?为什么有些民营单位仍持有《许可证》?
1.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自2008年1月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无国有资本的要求,有部分民营单位已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2008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明确说明:《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前已开办视听节目服务的民营单位,通过到期换证延续了《许可证》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