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经营下列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可以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音乐
将单独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音乐视频(MV)等。
网络演出剧(节)目
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
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个人文艺表演(音乐、舞蹈、魔术、杂技、相声、戏曲、小品等)。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艺术品
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动漫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展览、比赛活动
将以上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展览、比赛的形式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