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也就是说除国家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外,其它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省级广电局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河南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5、股权追溯无外资。
河南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公司章程(带工商查询章);
3、法人身份证、法人简历、一寸照片一式三份;
4、股东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5、三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以及简历;一寸照片各三张;
6、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凭证以及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彩色扫描件以及租赁合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注册所在地广电局,不同地区办理要求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