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增值电信业务一般要求对外资均有所限制:
1.绝对禁止性领域
主要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服务(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信息发布等业务。
2.相对禁止性领域
一般要求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除外,笔者查询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相关业务领域已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另依据CEPA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基础电信业务中的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备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已经取消。
3.跨区域经营的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如企业跨地域经营电信业务,除向省通管局提请许可外,可能还需获得工信部核发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