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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4-03-25 09:57:3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客户销售卷烟的唯一合法证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严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当经营者、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时,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该店主在转让商店时,将烟草专卖许可证高价出售,这是违法的,该许可证不能继续使用,需要你重新申请办理。


哪些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重新申领?


1、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按照核准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是持证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出于持证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发生改变,则说明持证人违反了按址经营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应当适用重新申领处理方式。


2、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如果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发生了变化,即属于非法转让情形,受让方必须以自己名义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哪些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变更?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持证主体依然是该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对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可适用变更处理方式。比如,原A县晨瑄经贸有限公司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依法将其企业名称变为A市涵晨经贸有限公司,此时即可申请为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变更处理。


2、个体工商户字号发生变化


通常来说,在被许可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该许可的核发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本人,字号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发生改变。比如,李某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2019年2月21日,其字号由“天宁便利店”更改为“天顺便利店”。这种情况即属于字号发生了变化,应当适用变更处理的方式。


3、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


在被许可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并非核发给法定代表人。只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仍然存续,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并未对行政许可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可适用变更处理方式。


4、经营者姓名发生变化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在行政许可存续期间,被许可人的姓名发生了变化,但被许可的经营主体未被改变,其持有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即可申请对“负责人(经营者)姓名”栏进行变更登记。


5、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无论其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适用变更处理。实践中,由于城市规划变动的原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后,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因城市规划调整,C县县城的原“政府路”更改为“人民路”。这种情况下,原政府路上核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应当适用变更处理的方式。


6、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该条明确规定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换言之,如果因为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变更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变更处理时,还应当考虑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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