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存车处、车库、活动板房、集装箱式房屋、公厕、楼道隔断、门岗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