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在到期年度正常参与年审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办理续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0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2、申请机构章程;
0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0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0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无外资投资)
06、办公场地证明;
0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