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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诱导用户消费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3-07-25 14:46:45  

据文化和旅游部官方微信消息,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都记者注意到,其中提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等。


新规:拟对网络表演者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网络表演者管理的要求,对开展经营活动人员配置的要求,对内容管理的要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不得以不当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的要求,以及应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提到,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其中还提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背后:行业协会曝光主播黑名单后曾有人以身试险


据南都此前报道,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曾公布多批次主播黑名单,对行业内的乱象采取了相关措施。


2020年8月9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公布第六批主播黑名单。其中,48名主播涉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列入主播黑名单、行业内禁止其进行注册和直播,封禁期限5年。


自2018年4月第一批主播黑名单发布以来,已有数百名主播上榜,“卢本伟五五开”、“MC天佑”、“乔碧萝殿下”、“红花会贝贝”等知名主播均在列。按照规定,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主播,可移出黑名单。5年后本人拟继续从事直播工作的,可向相关直播平台重新申请注册,具体是否同意开播由各平台自行决定。


南都记者曾梳理发现,直播行业监管趋严,这六批被列入黑名单的主播中已有人“另辟蹊径”以身试险,以使用小号在国内平台直播、转战海外直播平台或开公司直播带货等方式,仍在直播市场活跃着。


对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瞿涛在2020年10月曾回应了南都的调查报道。


当时,瞿涛表示,当前对于黑名单主播的管控主要采取身份证实名信息监控,不可避免存在一些漏洞。“一般直播平台人工审核注意到就会及时关闭相应直播间,我们协会接到相关举报,也会及时和直播平台联系。”据他介绍,为加强监管,当时直播分会已联合擅长音频识别的企业,将有可能会对黑名单上的主播声纹进行采集比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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