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无人机运营合格证申请材料:
(1)运营安全评估日程表
(2)符民航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4)与管理人员、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签署的劳动合司。
(5)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6)符合局方要求的运营安全评估报告
(7)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2024年1月起无人机经营许可证已经更改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城市消防、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表演飞行、载运货物、安保公司、农业公司、传媒公司等行业必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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