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审核人员至少1人,并不得兼任其他主体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八)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