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网点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自有或租赁2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场所(专店销售);
3.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经培训考核合格);
4.零售店内及周边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5.禁止在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等交通枢纽地区及其周边销售烟花爆竹;
6.不得在银基商圈(范围:城南路以南,南关街以西,陇海路以北)及光彩市场周边等商业繁华地段设置。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符合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材料;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材料;
6.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零售点四周照片。
区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尽快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零售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复审,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