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的行政备案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宽准入、减材料、优服务、提效能,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方面,放宽了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将所需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明确为3名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二是在准入程序方面,明确可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许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在行政备案事项及办理程序方面,明确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内容,要求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规定了应载明的具体内容。
四是在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方面,规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中载明机构名称等内容;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所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服务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确了跨管理辖区变更住所有关要求。
五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方面,明确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许可证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