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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的公告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3-06-20 10:44:40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网络经营和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

2. 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

3. 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分类责任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1诚信要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诚信守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资质要求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批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报告要求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制度管理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5信息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6销售管理严禁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所列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7风险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8药品召回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接受监督管理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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