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质咨询电话 191-3713-605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停止执照有效期自动续期功能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的通知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4-01-15 10:27:44  

为全面配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便利行政相对人执照延续,经审慎研究决定,执照有效期自动续期的最晚时间由2023年12月1日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系统停止执照有效期自动续期。


各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90天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执照申请人,应出示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电子经历记录本上的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对于不满足飞行经历时间要求的,应通过执照中任一最高驾驶员等级对应的实践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进行上述操作的(详见系统主页-操作指南-操控员资质-05 执照签注操作说明),将无法行使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上一篇 : 关于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无人机企业补报数据的通知


下一篇 : 最新的无人机法规针对于航拍及娱乐飞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