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行政审批局核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总公司住所已发生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果分支机构住所未发生变更,不需要提交申请。如果发生变更请提交以下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请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