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2.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3.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5.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6.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7.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8.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手写的,应当字迹清晰、易于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