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起,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后的审批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1.网络音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音视频娱乐产品。(关键词:音乐娱乐产品)
2.网络演出剧(节)目: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舞台现场文艺表演)
3.网络表演: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现场文艺表演)
4.网络动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 Flash 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闪客动画、漫画)
5.网络艺术品: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艺术价值)
6.展览、比赛活动:是指以上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附属配套的展览、比赛活动。(关键词:附属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