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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需要哪些程序?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3-06-30 09:40:49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取水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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