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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4-03-12 10:10:39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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