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
1. 申请主体为独立法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
2. 至少有三名专职工作人员;
(一)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二)安排现场核查前审核三名工作人员的最近月份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情况;
(三)三名工作人员可以包含法人(负责人)在内,也可以不包含。
3.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提交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新设立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交附件1-5:
附件1:办公设施设备清单(至少要满足至少三个工作人员需求)
附件2: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可以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需要用到的系统,也可以是详尽的各功能表格,如考勤、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等)
附件3:公司章程
附件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附件5: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实缴资金不低于200万);
(一)资金查询核验日期及验资报告出具日期均为三个月以内,财务审计报告也是;
(二)验资报告与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可以不一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按实缴资金填写。
3.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场所的,提交房产证明;
(二)属于租赁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注意:租赁有效期限一年以上、出租方和房产所有人一致。
(三)针对位于镇(街)政府驻地、商业街等无法提供有效产权的场所:
(1)需为沿街、商业房屋
(2)镇级人民政府开具产权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准确位置、产权所有人、非违法建筑、性质可作为商业用房等内容。
现场核查
1. 明显的公司标识牌(门面房做广告牌样式,写字楼可做方形牌匾);
2. 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兼营其他业务活动共用场所,最低面积应30平方左右);
3.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上墙;
4. 至少满足三名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
主要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5. 建立满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的书面档案(档案橱、档案盒);
重点核查纸质档案:开展业务需要的劳动合同、员工档案、考勤档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方面。
6.工作人员了解基本的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流程。
其他事项
其他注意事项:例如他人代办要提供授权书、政务服务网申报等没有纳入本文本的范围,详细参考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程序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