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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3-10-25 14:36:20  

我们一起看下郑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1份;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1份;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1份;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原件1份;


6.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包含受委托人信息、委托事项、权限及日期)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条件第五条(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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