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声光电的表演算营业性演出的范畴吗?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需要审批吗?
答:声光电表演属于新业态,跟传统演出有所区别。这类演出目前基本上都有真人演员混演,应按演出管理。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
2、歌舞厅、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可以自行举办吗?
答:不可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办理演出活动报批手续。
3、申请举办大型组台演出活动,对所报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有何要求?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对有互动环节或颁奖仪式的,在申报材料中要有具体说明。
4、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企业邀请演员是要支付报酬的,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类演出活动应当由有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履行报批手续。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5、不售票的演出就不需要报批吗?
答:不售票不等于就不是营业性演出。一些募捐义演是不售票的,但必须申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和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6、对于取得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是否可以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娱乐场所、酒吧等场所,主营业务均不是演出,一般也不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条件,属于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如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7、户外临时搭台的马戏团表演,观众人数超过1000人,演出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具体由哪个部门出具?
答: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演出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8、既有内地演员又有外籍演员、港澳台地区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如何报批?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程序的通知》(苏文旅发(2019]116号),此类演出为大型组台演出,应当由有涉外,涉港澳台地区营业性演出经营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报批手续,主动接受演出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