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 | ||||||||
经济类型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经营范围 | 从业人员 | 人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所 | 邮政编码 | |||||||
传真电话 | ||||||||
经营地址 | 邮政编码 | |||||||
传真电话 | ||||||||
主要 从业 人员 登记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 | 演出经纪资格 证书号 | |||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