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入驻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是否自身需要《互联网信息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单位作为入驻企业无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同时,所入驻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需取得上述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