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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网上演唱会等应先取得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3-06-16 10:43:40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举办网上音乐会、演唱会等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先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采取直播方式的网络演出剧(节)目应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此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通知》中提到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下情形,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


《通知》规定,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其中,参演人员包含境外演员,或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的,都属于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


通知要求,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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