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质咨询电话 191-3713-605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河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4-04-29 10:44:41  

今天,我们看下河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2.jpg



上一篇 : 河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下一篇 : 河南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证都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