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