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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常见问题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4-04-09 14:11:34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限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已经获得《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已经获得《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等违反行为,情节严重的网站,由省局移送省通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医药服务类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按照当地食品药监局的要求,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也就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网站


1)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服务性质为非经营性的,不得向网上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服务性质为经营性的,收费栏目不得随意更换、增加,如需增加的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程序办理变更。


4)所登载的药品、医疗器械、医药服务类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5)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产品信息;


6)发布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的,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且要在发布信息处注明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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