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需注明有出版物零售);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近期免冠彩照1张;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如房屋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一览表、股东会决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7.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外商或台胞控股企业需提供);
8.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的情况说明(申请网络零售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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