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为: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文艺表演团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个体演员证明;
3.演员名单;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提供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6.演出节目单;
7.歌词及视听资料;
8.场地证明;
9.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